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申请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其活动场地、设备、人员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只能在农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
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只能在农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并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