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七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等内容,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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