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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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投资,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台湾同胞投资,是指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作为投资者在本市的投资。
第三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改善投资环境,做好台湾同胞投资者合...
第四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第五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在重庆市投资兴办企业,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六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以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名义投资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
第七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委托他人作为其投资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等内...
第八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投资形式:
(一)举办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
(二...
第九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九条 鼓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下列项目:
(一)能源、交通、城市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
(二)农...
第十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十条 经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投资下列项目:
(一)以BOT方式投...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一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
第十二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依法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合...
第十三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管的委派,可...
第十四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四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依法在境内外招收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五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五条 台湾同胞投资,在投资领域、税收、工商登记、外汇管理和信贷、土地和房产、生产经营、物资进出口、人事劳动、矿...
第十六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水、电、气、货物运输、广告、劳务、通讯等服务,应当在价格或其他方面...
第十七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市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费...
第十八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参加同行业的评定、评比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获得本市各级人民政...
第十九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第二十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二十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因社会公共利益特殊需要进行征收的,需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二十一条 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及其投资企业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二十三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不当,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依...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多次往返本市的,可以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办理暂住手续的,在购买或者租赁...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六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的子女在本市就学,依照国民教育办理,可以申请就近入中小学读书,与本市居民子女同等收...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七条 允许台湾同胞投资者或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合作开办台胞子弟...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经本市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确认合格的,可以免予健康...
第三十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三十条 扰乱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侵害台湾同胞投资者人身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一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发生的与投资有关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二条 设立重庆市台商投诉协调中心,负责受理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者。因特殊原因在期限...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台商投诉协调中心接到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办理。
台商投诉协调中心对应当由政府有关行...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主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