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投诉,有关部门应在三十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者。因特殊原因在期限内不能处理完毕的,应在期限内向投诉者书面说明原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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