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五条 投诉事项调查处理完毕,主要责任应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的,由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