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台湾同胞在港澳地区或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本市投资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