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六章 投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审批、办证、投诉等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