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三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管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合作章程,由合资、合作各方依法协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