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三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合作经营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机构的组成人员,以及董事长、联合管理机构主管的委派,可以参照出资比例、合作章程,由合资、合作各方依法协商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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