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二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三章 企业设立 第十二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经营期限由投资者自行依法确定;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合资、合作各方依法协商确定。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不超过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期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