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十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十条 经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投资下列项目:
(一)以BOT方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二)合资、合作举办超级市场、连锁店和商业零售企业;
(三)合资、合作举办农副产品批发、零售企业;
(四)台湾金融机构申请设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
(五)设立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
(六)举办医疗、体育和教育等公益事业;
(七)投资旅游事业;
(八)国家允许的其他投资项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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