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二十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二十条 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因社会公共利益特殊需要进行征收的,需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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