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八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八条 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参加同行业的评定、评比活动;做出突出成绩的,可以获得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团体颁发的荣誉称号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