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六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六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水、电、气、货物运输、广告、劳务、通讯等服务,应当在价格或其他方面给予与本市企业相同的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