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七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七条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在本市委托公证机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有关事务的费用以及办理各类年审、年检、体检的费用,按照本市同行业企业相同标准支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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