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九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四章 投资待遇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犯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合资、合作企业本市投资方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