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办理暂住手续的,在购买或者租赁住房、旅馆住宿、医疗、游览、交通、通讯等生活消费方面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