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四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和随行眷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需要多次往返本市的,可以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来往签注;需要在本市停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办理暂住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