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九条 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经本市口岸卫生检疫机构确认合格的,可以免予健康检查,并发给验证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