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