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五章 居民待遇 第二十八条 在本市投资的台湾同胞以及受聘于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台湾员工,已在台湾地区取得有效小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在本市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