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办理台湾同胞投资的有关事宜,做好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对外经贸、发展改革、经济、工商、税务、国土资源和房屋、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海关、进出境检验检疫、金融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台湾同胞投资的管理、保护和服务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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