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一)失职渎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侵害提供方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一)失职渎职,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格式条款监管职责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提供方财物的;
(三)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滥用职权侵害提供方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