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适用本条例。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