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推进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教育考试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障考试期间的考试环境,提供必要的交通、安全、医疗等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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