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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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教育考试行为,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的公正有序,维护参加国家教育考试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第二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适用本条...
第三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国家教育考试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试卷评判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领导,推进考试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保障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顺利进...
第五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提高管理效能和服务水平,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六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六条 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报考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教育考试。
第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报考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任...
第八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八条 教育考试机构对符合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报考人员核发准考证。
第九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九条 考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国家规定报名参加考试,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二)知悉考试科目、时间、地点...
第十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十条 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考试行为规范、考试纪律和考试保密规定;
(二)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指令;
(三...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一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一条 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应当以国家规定的考试大纲为依据,试题应当体现素质教育的要求,注重考核考生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
第十二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入学考试实行入闱命题,试题应当同时命制正题和副题。
其他国家教育考试可以实行题库命题。
第十三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三条 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遴选命题人员,并组织有关科目的考试大纲和考试说明的编写。
市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四条 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分类建立命题人员库,根据命题工作的需要,适时调整命题人员。
第十五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五条 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文字和语种。
第十六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六条 国家教育考试试卷应当在政府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的具有国家考试试卷印制资质的印制单位印制。
第十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期间,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选派监印人员入闱,负责监督试卷印制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
试卷、考试...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或学校(单位)应当在考试前六十日公告有关情况,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第十九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九条 国家教育考试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辖区域为考区。考区的变更由市人民政府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高等教育自学考...
第二十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国家的要求和条件设置考点,每个考点设若干考场,报市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应当协助教育考试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选派人员参与命题、巡考...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国家教育考试不能按时进行,需要延迟考试时间的,由市...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家教育考试需要启用副题考试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报经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考点应当加强考试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每个考场按规定配备监考人员,考场外设流动监考员。监考人员实行回避、交流...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国家教育考试期间实行值班、检查和报告制度。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评判工作应当在市教育考试机构评卷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具备...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判人员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在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中遴选。试卷评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九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单寄送考生,并告知申请成绩复核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第三十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三十条 加分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加分的依据和范围应当在填报志愿前六十日公告。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当公示,未...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订考试安全保密和重大事项应急处置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确保考试正常...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二条 参加入闱的命题人员、命题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与市教育考试机构签订保密责任书。
命题场应...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考试机构在试卷印制工作开始之前应当与试卷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安全保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运送试卷,公安部门应派人参与相关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考点以及评卷场应当按规定建立试卷保密保管室,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配备...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六条 以电子信息形式为载体的考试,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电子信息保密规定实施严格的保密防范措施。
承担电子信息形式考试...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评卷场应当做好有密级要求的考试评分参考等材料和考试成绩等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八条 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从命题开始到该科考试结束之前按照绝密级载体管理。
国家教育考试的评...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第四十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四十条 发生国家教育考试信息泄密和试卷被窃、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主考学校资...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其主管部门追究行政责...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考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的作弊行为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五百元以...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