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应当协助教育考试机构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选派人员参与命题、巡考、督考、监考和试卷评判等工作;
(二)按照教育考试机构的要求,做好考点、考场和评卷场的相关保障工作;
(三)对考试违规行为调查取证;
(四)国家教育考试的其他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