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二条 国家教育考试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进行。
因不可抗力致使国家教育考试不能按时进行,需要延迟考试时间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报国家教育考试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考生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入和离开考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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