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考点应当加强考试过程的监督与管理,每个考场按规定配备监考人员,考场外设流动监考员。监考人员实行回避、交流和轮换制度。
考区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在考点和考场建立监控体系,防范考试违规行为。
考区应当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要求,在考点和考场建立监控体系,防范考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