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七条 试卷印制期间,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选派监印人员入闱,负责监督试卷印制安全措施的落实和试卷印制质量。试卷、考试电子信息载体、答题卡、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