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四十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四十条 发生国家教育考试信息泄密和试卷被窃、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考试机构。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按规定报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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