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类高等学校和中等学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主考学校资格或考点资格,并提请教育行政部门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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