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及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国家教育考试相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