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七条 评卷场应当做好有密级要求的考试评分参考等材料和考试成绩等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