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五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考点以及评卷场应当按规定建立试卷保密保管室,制定完善的安全保密制度,并配备值班和巡逻人员,经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和市教育考试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