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三条 市教育考试机构在试卷印制工作开始之前应当与试卷印制单位签订试卷安全保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