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订考试安全保密和重大事项应急处置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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