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制订考试安全保密和重大事项应急处置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