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九条 评卷工作结束后,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考试成绩单寄送考生,并告知申请成绩复核的时间、方式和程序。
复核考试成绩的内容和方式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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