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八条 试卷评判人员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在具备一定资质条件的在职教师和教研人员中遴选。试卷评判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