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二十七条 国家教育考试试卷评判工作应当在市教育考试机构评卷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在具备条件的场所集中进行。
市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加强对试卷评判工作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证试卷评判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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