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三十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五章 试卷评判 第三十条 加分应当根据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加分的依据和范围应当在填报志愿前六十日公告。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应当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加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