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六章 安全保密 第三十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运送试卷,公安部门应派人参与相关安全保卫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