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报考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