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七条 报考人员应当按照教育考试机构公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报考条件所要求的有效证件和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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