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教育行政部门或教育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