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