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的作弊行为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组织人员替人考试,以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作弊行为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作弊工具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组织人员替人考试,以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作弊行为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作弊工具可以实施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