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三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三章 命题制卷 第十三条 市教育考试机构负责遴选命题人员,并组织有关科目的考试大纲和考试说明的编写。
市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对部分考试科目命题,并加强监督和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