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十条

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 第二章 报名应考 第十条 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考试行为规范、考试纪律和考试保密规定;
(二)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指令;
(三)配合有关部门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考试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