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但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记载错误的除外。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但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记载错误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