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但是,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记载错误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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