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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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房屋权属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土地房屋登记机构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第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土地房屋权利的设立、转让、变更、限制、更正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实行属地管辖。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遵循便民高效、信息公开的原则,土地及其范围内的建(构)筑物...
第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第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技术规范,统一制作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
第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土地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查询服务,并为其复印资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九条 土地以宗地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以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有明确、唯一编号的幢、层、套、间为基本单元进...
第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土地房屋登记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记载于登记簿;
(五)核...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土地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土地房屋的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需要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依...
第十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以真实姓名或者名称申请土地房屋登记。
土地房屋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形外...
第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四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集体土...
第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土地房屋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的,应当...
第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申请土地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土地勘测报告和房产测绘报告...
第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登记机构对各类申请材料目录应当予以公示,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境外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登记申请、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的授权委托书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并按照法律、法...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登记机构收到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登记机构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的,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
第二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不在本登记机构管辖区域的,登记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登记机构申请。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下列土地房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和集...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三条 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土地房屋登记的事项自记载于...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未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二)申请登记的土...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五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缮写并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
共有权人申请...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换发。登记机构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土地房屋权利的,应当将...
第三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司法机关、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土地...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对新建房屋所有权,新确认取得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地役权、土地房屋抵押...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土地调查认可书和土地利用现状图。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三条 申请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批准用地文件、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用地红线图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四条 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土地出让红线图、土地出让合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划拨土地...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五条 申请以租赁、授权经营、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依据取得方式分别提交租...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六条 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七条 申请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取得农用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和土地勘测定界报告。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八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宅基地批准证明材料,规划批准证明材料,土地、房屋平面图,申请...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三十九条 申请农村非住宅土地房屋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房屋已竣工的证明...
第四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条 申请在国有土地上建成房屋的初始登记,应当提交记载有土地使用权状况的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一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用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土...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二条 1990年4月1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在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申请初始登记,申请人不能提...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地役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地役权合同。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四条 申请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主债权债务合同或者因开展相关经济活动提供担保的证明材料和抵押合同。
农村房...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一定期间内将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的证...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三章 初始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工程抵押权初始登记,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
在建工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转移登记,是指因土地房屋登记权利主体或者份额发生改变而进行的登记。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
(一)买卖、继承、赠与、交换;
(二)以土地房屋抵债的;
...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四十九条 申请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土地房屋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条 申请已抵押的土地房屋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房屋转移的相应材料。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存在禁...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地役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需役地土地使用权转移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二条 申请土地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供记载抵押权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主债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三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最高额抵押权登记证明和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最高额抵押...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四章 转移登记 第五十四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原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证明和在建工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变更登记,是指土地房屋坐落、用途、权利人姓名、名称等内容发生变更,土地房屋实际权利归属未发生...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申请土地房屋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姓名、名称变更的;
(二)土地房屋坐落变更的;...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七条 申请土地房屋变更登记,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发生变更事实的证明材料。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和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用途变更的批准文件...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售或者预购...
第六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条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土地房屋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合同及登记备案证明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二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和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四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或者经预告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和...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五条 申请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合同和当事人关于预告...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一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六条 已设立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时,原土地房屋预购商品房...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六十七条 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六十八条 对符合第六十七条要求的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
第七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七十条 因异议登记申请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第七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三节 查封登记 第七十一条 登记机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提供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查封或者预查封的情况在不...
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三节 查封登记 第七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因继承、判决或者强制执行取得,但尚未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房屋权利的查封...
第七十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三节 查封登记 第七十三条 土地房屋权利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
第七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三节 查封登记 第七十四条 两个以上司法机关对同一土地房屋权利进行查封的,登记机构应当为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司...
第七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四节 其他限制登记 第七十五条 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登记机构暂停办理相关登记,登记机构应...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四节 其他限制登记 第七十六条 公安、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有权机关依法限制土地房屋权利或者没收的...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更正登记,是指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进行更正的登记。
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一)土地房屋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
第七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七十九条 申请更正登记,应当提交证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
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
第八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八十条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第八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通知权利人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逾期不申请的,登记机构可以...
第八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八十二条 更正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当通知有关权利人换领不动产权属证书。
原持有证书的权利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
第八十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七章 更正登记 第八十三条 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土地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规划自然资源主...
第八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一)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二)依法征收的房屋或者...
第八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六条 权利人因放弃权利而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放弃权利声明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七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抵押权消灭的证明材料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八条 申请地役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地役权消灭的证明材料以及登记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八十九条 申请注销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房地产证明、土地房屋预告登记权利依法终止或者预告登记失效的证明文件以及登记...
第九十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十条 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权利人应当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行政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异议登记申请...
第九十一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十一条 登记机构依职权进行注销登记的,应当发布注销公告,公告期为五日,在公告期满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因权利限制...
第九十二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八章 注销登记 第九十二条 土地房屋登记被依法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依法收回土地房屋权利证书;确实无法收回或者当事人拒不交回的,登记...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因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致使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登...
第九十四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
第九十五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五条 因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土地房屋权属登记错误,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
第九十六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六条 因公证、见证、认证材料或者勘测报告导致土地房屋登记错误,给权利人或者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公证、见证、认...
第九十七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申请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土地房屋登记,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八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