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六十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裁决,并在期限届满前向登记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行政裁决,异议登记失效。
异议登记失效后,原申请人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异议登记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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