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六章 限制登记 第二节 异议登记 第六十八条 对符合第六十七条要求的异议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向申请人核发记载异议事项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